附件2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指导性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体现招投标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条件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为中标人的一种评标办法。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标:
(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二)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四)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并阐明详细理由和依据。
评标工作应接受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以独立的章节载明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将评标所涉及的各项标准和条件明细化,并对各评价因素进行量化,以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综合评估分由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三部分分值组成,每部分分值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权重为0-30%,资信标权重为0-10%,商务标的权重为60%-100%,总分值为100分。招标(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三部分权重计算投标文件的总得分。
第六条 技术标评审内容原则上包括下表所示内容,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可以补充调整部分评审内容。
评 审 内 容 |
施工方案(最高20分)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进度、质量、合同条款等) |
施工技术方案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最高25分) |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最高20分) |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
材料、设备质量保证措施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最高15分)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
环境保护措施 |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技术标为暗标时仅要求明确配备的岗位、人数、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岗位职责)(最高10分) |
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布置(最高10分) |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布置 |
第七条 除内容缺项或评审等级为“差”等特殊情况必须经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扣分外,技术标的评分范围为85分-100分。招标人须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类别、规模及技术要求等特性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评分范围,并将第五条中规定的各项评审内容按第七条规定的评审等级设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第八条 技术标的评审等级标准如下:
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基本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一般: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基本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评审应独立记名评分,并应给出相应的扣分理由和评审意见。
第十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即评分排序法预审)的项目,在评标办法中一般不再设置资信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类别、规模及技术要求等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按下表所列内容选择1-3项评审内容,原则上,分值设置范围为90—100分。所选择的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设定相应的评审标准。根据资信评审得分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资信标权重计入综合评估分中。
资信评审内容 |
一、投标人部分 |
1 |
企业资质 |
2 |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
3 |
银行信用等级 |
4 |
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
5 |
类似招标项目业绩 |
6 |
获奖情况 |
7 |
驻甬办公场所面积及产权性质 |
8 |
软土地基施工经验 |
9 |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 |
10 |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的 |
二、拟派项目经理部分 |
11 |
执业资格 |
12 |
技术职称 |
13 |
类似招标项目业绩 |
14 |
软土地基施工经验 |
第十二条商务标分值为100分。招标(代理)人应按下列评审程序对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一)确定评标衡量值。招标(代理)人应根据项目类型、性质、规模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评标衡量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评标衡量值=各投标评审价格算术平均值×投标价格权重+评审控制价×(1+招标人意向浮动率)×(1-投标价格权重);
2、评标衡量值=各投标评审价格算术平均值;
3、评标衡量值=低于各投标评审价格算术平均值且最接近该平均值的投标评审价格;
4、评标衡量值=各投标评审价格算术平均值与经评审的次低投标评审价格的平均值;
5、评标衡量值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二)计算投标报价的分值。一般将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报价范围划分为相等的10个区间,一个区间大小设为一个扣分单位。投标评审价格与评标衡量值一致的,得基准分100分;每偏离一个扣分单位的,扣减分数为1.0分至2.5分不等,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代理)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汇总评分结果。
(一) 计算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计算公式=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资信标得分×资信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二)根据得分情况,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三)投标人最终得分出现并列的,招标(代理)人应根据项目类型、性质、规模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法之一确定投标人的排序,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以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先;
2、以商务标中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先;
3、以资信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先。
第十四条 名词解释
(一)招标控制价:根据相关计价依据设立的投标最高限价。
(二)评审控制价:指招标控制价剔除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如有)以后的价格。
(三)投标评审价格:指投标报价剔除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如有)以后的价格。
第十五条 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视作重大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报价范围的投标报价,其投标评审价格不能进入评标衡量值的组合,可以参与评审,但只能得基本分。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关于评标活动的暂停的规定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完成全部的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必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二)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参加评标活动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2、在评标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情形的。
(三)需补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补聘,并继续评标。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