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指导性意见

2010-01-10 16:00:00 admin 1127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交管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指导性意见(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指导性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指导性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即评分排序法预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即对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将其综合实力按照资格预审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审,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入围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
        第三条 资格预审由招标(代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并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
资格预审工作应接受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四条 招标(代理)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附加合格条件及评审标准。资格预审条件应针对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不得将对投标申请人和项目经理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不得出现诸如限制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招标和肢解工程发包、带垫资要求等违法违规条款。
        第五条 招标(代理)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六条 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至少应包括下表所列评审内容。另需增加评审内容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得合格分80分。
 
 
 
序号
评审内容
合格标准
1
营业执照
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有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2
资质等级证书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要求。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有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4
拟派项目经理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条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对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5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供《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且未被停止或限制进甬备案。
6
投标申请人及拟派项目经理登记备案
投标申请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通过。
7
投标申请人及拟派项目经理诚信记录
在资格预审申请之日时,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公告平台上有正在公示的记录。
        第七条 未满足上述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将被拒绝参加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
        第八条 投标申请人的附加合格条件一般包括下表所列评审内容,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包括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似招标项目业绩、获奖情况及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不少于10项、总分不超过20分的评审内容。选择的评审内容及制定的相应评审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未明确的评审内容在资格预审时不予评审。
评审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部分
1
企业资质(最高2分)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最高2分)
3
银行信用等级(最高2分)
4
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称号(最高2分)
5
类似招标项目业绩(房建项目最高2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最高1分)
6
获奖情况(最高2分)
7
驻甬办公场所面积及产权性质(最高1分)
8
投标申请人投入宁波市的技术力量(最高2分)
9
在宁波市的纳税情况(最高2分)
10
在宁波市的获奖项目产值规模(最高2分)
11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最高5分)
12
在宁波市有自有商品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预拌加工厂(最高1分)
13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最高1分)
二、拟派项目经理部分
14
执业资格(最高2分)
15
技术职称(最高2分)
16
类似招标项目业绩(房建项目最高2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最高1分)
17
在宁波市的施工业绩(最高2分)
18
在宁波市的获奖情况(最高2分)
19
获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最高2分)
20
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最高2分)
        第九条附加合格条件及相应的评审标准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标申请人的资质应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
        (二)投标申请人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应根据认证证书确认;国际认证的,应有相应的中文翻译内容。
        (三)投标申请人的银行信用等级应根据地市级及以上银行或银行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证书确认,对该项信誉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四)投标申请人重合同、守信用应根据地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确认,对该项信誉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五)投标申请人的类似招标项目业绩应是类似专业(一般为使用功能或结构形式类似且工程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的80%及以上的工程业绩);专业应以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划分为准;取得业绩的时间应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时间为准;对业绩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六)投标申请人的获奖项目应根据获奖证书或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对获奖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七)对投标申请人的驻甬办公场所面积评审,一般应以各投标申请人的驻甬办公场所面积的平均值为评审基准值;对自有产权房和租赁房应设立不同的评审标准;自有产权房面积应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公司所属产权的面积可以累加;租赁房面积应根据租房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如有两个及以上不同门牌号租房合同的,应按最大的一个面积计算。
        (八)投标申请人投入宁波市的技术力量,应以各投标申请人登记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的人员数量的平均数为评审基准值。
        (九)对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的纳税情况评审,一般应以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的纳税总额的平均数为评审基准值;纳税总额应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完(纳)税证明确认;对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纳税情况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十)对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的获奖项目产值规模评审,一般应以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的获奖项目产值规模平均数为评审基准值。产值规模以获奖项目的合同造价或经第三方审计的结算造价为准;奖项仅指鲁班奖或中国市政金奖、钱江杯或浙江省市政金奖、甬江杯或宁波市市政金奖;同一工程获以上不同奖项的,产值规模可累加;对获奖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十一)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应以宁波市相关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等级为准。
        (十二)在宁波市有自有商品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预拌加工厂的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商品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预拌加工厂的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不符的,还应提供投标申请人控股预拌加工厂的有效证明,如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工商证明等。
        (十三)招标(代理)人要求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应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签到作为评审依据。
        (十四)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应根据其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确认。
        (十五)拟派项目经理的技术职称应根据其建设类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十六)拟派项目经理曾担任过项目经理的类似招标项目业绩评审标准同本条款第(五)项规定。
        (十七)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的施工业绩,应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曾作为项目经理在宁波市执业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记录资料等确认;对业绩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十八)拟派项目经理在宁波市的获奖情况,应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曾作为项目经理在宁波市执业的项目获奖证书或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对获奖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十九)获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拟派项目经理,应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文件确认,对该项信誉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第十条 资格预审分一般不得计入投标文件的综合评估分,确需计入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其权重比例不得超过5%。
        第十一条 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未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时,一般可以不再评审附加合格条件;但当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要将资格预审分计入投标文件综合评估分时,招标(代理)人必须对投标申请人的附加合格条件进行评审,并计算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分。
        第十二条 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未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时,应允许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3家时,招标(代理)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原必要合格条件中有过高或限制性要求的,应取消过高或限制性要求,重新调整必要合格条件。
        第十三条 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时,招标(代理)人可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人应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原因在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应实事求是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购买标书

购买标书说明

发票申请

专家库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