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13]243号 现将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2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及价格指数。 二、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发布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定额水平,应与该工程实施的指导性计价依据一致。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对缺项定额子目已经确定中标价的,不再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按中标价或已确定的价格结算。 三、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报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表(附件1); 2、宁波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测算表(附件2); 3、编制说明和测算底稿; 4、施工图纸、操作规程、施工规范、现场施工记录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未经备案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四、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掌握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贯彻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指导性计价依据。 附: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执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