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11-08-23 16:00:00 admin 1203

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我省环境污染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计市场,推动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参照《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0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
(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
(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已持有国家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设计证书的除外),凭认可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
第二章  资质申请应具备的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临时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办公室自动化、电脑制图及基本的实验室装备;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设计技术人员;申报的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每一单项至少须有一名本专业的高级职称工程设计人员,其中,固废或噪声单项的须有一名本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
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单项不少于8人、两项不少于12人、三项以上不少于15人。
(五)主要技术人员要求:
废水:必须涵盖废水主要工艺设计、给排水、化工、建筑结构、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
废气:必须涵盖废气主要工艺设计、暖通、化工、建筑结构、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
固体废物:必须涵盖固体废物主要工艺设计、建筑结构、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
噪声与振动:必须涵盖噪声与振动主要工艺设计、机械、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
环境生态:必须涵盖生态修复主要工艺设计、生物、给排水、自动化等专业设计人员;
(六)主要技术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工程设计经验和工程业绩。
(七)临时证书不考察工程现场
第五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申请临时认可证书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一)申请书、资质申请表;
(二)批准设立机构的正式文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已领取的各类工程设计证书,咨询评估证书,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获奖项目证书等;
(四)提供主要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业绩材料。
(五)主要技术骨干技术职称证明,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另: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的应提供聘书和劳动合同,同一名技术人员只能出现在一家申报单位材料中。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上述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申请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正式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临时证书申报条件
(二)技术人员具体要求为:高级工程师1名(包括教授、副教授等职称人员),工程师不少于4名。单项证书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二项证书不少于15名,三项证书不少于18名,四项证书不少于20名。
(三)提交第五条所列申报材料
(四)必须提供已建成使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每个单项须有一套技术材料(包括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单位所做的工艺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认可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环保验收监测数据等);
(五)正式证书每申报单项考察2个以上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工程现场。
第七条  申请认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向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资质申请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准备完毕后送当地市级环保产业协会,经当地市级环保产业协会进行资料初审,报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核实、复审,对申请资料基本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专家会同当地市级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按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对申报单位进行专家联评,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根据考评小组评审意见,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予以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报浙江省环保厅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退回申报资料,告之理由,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持证单位职责
第十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负全面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应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环保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落后工艺和劣质的设备、材料。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与环保设备。
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设计文件负责。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调试,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调试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阶段验收。
重大复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应当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重要内容和其他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四章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临时证书监督与管理
(一)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持证单位可在一年后申请转为正式证书,条件如下:
1、持证单位取证后完成了一定规模的工程业绩
2、持证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符合正式证书申报条件
3、其它各方面都符合正式证书申报条件
4、对有一定规模工程业绩合同,但项目未完工的单位,可延长临时证书使用期限。
(三)持证单位一年内如有突出的工程业绩并符合正式证书申报条件,可提前申请转为正式证书,经我会现场检查合格后可能转为正式证书。
(四)持证单位一年内无一定规模的工程业绩,经我会考核后取消临时证书。
(五)持证单位一年内由于人员变动等各方面原因不能满足申报条件的,经我会考核后取消临时证书。
第十六条  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有效期三年,期间,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持证单位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具体年检要求如下:
(一)填写《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年检报告表》,经市级环保产业协会签署意见。
(二)提交已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交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年度工作总结。
(四)提交持证期间承接的设计项目清单,并附上主要业绩的合同及验收监测报告。
(五)提交相关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认可证书是从事环境工程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条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技术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离退休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从事设计业务。应聘的离退休人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院校所属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在职教师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必须实行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认可证书的,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注销认可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
(一)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章、图签或认可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
(五)因工程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六)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认可证书的;
(七)持证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时注销认可证书的;
(八)私自聘用其他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的在职人员为本单位提供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持有的设计认可证书、专利、专有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环境工程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和《环境工程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认可证书申请表》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环境工程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收费:
    (一)各市环保产业协会在推荐初审《浙江省环境工程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在申报单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具体事项按合同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
                                            二00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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