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11〕17号
关于印发江东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东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江东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发〔2010〕12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类需进行备案、核准和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00吨(含)至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在50万千瓦时(含)至100万千瓦时,或年天然气消费量30万立方米(含)至5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江东区发改局进行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工业、民用建筑和交通运输项目),由江东区发改局审查并报送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由市经信委备案公布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设计备案、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江东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独立编写节能评估报告表(附件1);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00吨(含)至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在50万千瓦时(含)至100万千瓦时,或年天然气消费量30万立方米(含)至50万立方米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附件2)。
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时,应向江东区发改局报送节能评估文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报告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一式八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江东区发改局接到申请后,根据申报材料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江东区发改局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根据项目能源消费量和复杂程度等情况,可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评审意见应符合“甬政发〔2010〕125号文件第十二条”内容要求,节能评估文件需根据专家评审纪要等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补正时间不计入评审限期内。
第十二条 江东区发改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或上报,审查意见应符合“甬政发〔2010〕125号文件第十四条”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或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江东区发改局负责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以项目分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撤销。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十六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江东区发改局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江东区发改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由江东区发改局报请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节能审查、节能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东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附件1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编制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
建设地点 |
|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
审批口 |
核准口 |
备案口 |
项目所属行业 |
|
建设性质 |
新建口 改建口 扩建口 |
项目总投资 |
|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
节
能
评
估
依
据 |
相关法律、法规等
|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
|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
能源供应情况
分析评估 |
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 |
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
项目用能情况
分析评估 |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
|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 |
总体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单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产值或增加值能耗等) |
|
|
|
|
|
|
|
|
|
|
|
|
节能措施评估 |
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
|
结论与
建议 |
|
附件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概
况 |
项目建设单位 |
(盖章) |
单位负责人 |
|
通讯地址 |
|
负责人电话 |
|
建设地点 |
|
邮编 |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项目性质 |
口新建 口改建 口扩建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投资管理类别 |
审批口 |
核准口 |
备案口 |
项目所属行业 |
|
建筑面积(m2) |
|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
|
年
耗
能
量 |
能源种类 |
计量单位 |
年需要实物量 |
参考折标系数 |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
|
耗能工质种类 |
计量单位 |
年需要实物量 |
参考折标系数 |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
|
|
|
|
|
|
|
|
|
|
|
|
|
|
|
|
|
|
|
|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
|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
|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节能△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江东工商分
局,江东国土资源分局,江东质监分局,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江东规划分局,江东环保分局,江东药监分局,江东供电局,江东交警大队,江东消防大队。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发
责任校对:魏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