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区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11-06-22 16:00:00 admin 11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招投标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修装饰等工程,已完成前期审批手续、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小型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着便捷高效、节约成本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先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按具体项目要求在入围单位中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
第二章  招标入围
第四条  入围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置、建筑装修装饰等工程各类承包商原则上每一类别不少于10家。根据需要适时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  入围单位每两年确定一次,实行自愿投标、资格审查、综合评分、择优录取、动态考核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入围单位的确定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天;
(二)受理入围投标申请;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入围单位资格审查及综合评审;
(四)确定入围单位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围单位名单,并发放入围通知书;
(六)签署履约承诺书、廉政保证书;
(七)评标结果报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监察局、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对我区税收贡献大、机械设备好、组织管理优、技术力量强以及在本区承担社会责任、工程创优突出的企业在综合评分中可适当加分。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从入围单位中邀请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全部单位参加投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入围单位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
(二)入围单位中符合条件或投标报名的承包商不到三家的。
第九条  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招标文件应包括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投标下浮幅度及计算方法,明确风险承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发包价应按预算造价下降一定幅度。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投标下浮幅度。下浮幅度一般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工程)5%~8%;
(二)市政工程6%~10%;
(三)其他工程5%~12%。
第十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需要提供资格文件、报价下浮幅度、投标承诺书和廉政保证书等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中标人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入围单位参加投标,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为3个工作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四)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确定有效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五)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报价相同时,同等条件下通过随机方法确定排序,并由公证人员现场进行公证;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等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建设局负责入围单位招标、分类管理、承包商资格审查以及综合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入围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综合考评采取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有关部门诚信评价及监督管理部门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各类入围单位的年度考评优秀率控制在30%以内。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30日内,客观公正地提交参建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
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江东工商分局等部门应根据当年度中标项目对参建承包商有关工作履行情况做出诚信评价。
第十四条  综合考评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区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承包商,清出入围名单,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招投标入围申请。综合考评基本合格的单位暂停半年投标。连续两年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下一轮确定入围单位时自动入围。
第十五条  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围资格,且不能申请加入下一轮入围招标: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年度综合考评中,被二个(含)以上单位(部门)评价为不合格,或三个(含)以上单位(部门)评价为基本合格的;
(四)在入围后一年内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
(五)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六)提交的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被发现有行贿等不良行为的;
(八)有其它不适合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行为的。
承包商被取消入围资格前已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建设单位需要其继续完成,承包商应继续履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6日
 
 
 
 
 
 
 
 
 
 
 
 
 
 
 
 



点击购买标书

购买标书说明

发票申请

专家库征集